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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机电类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5-06-01 08: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加速实验手段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多出科研成果、保证各项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的重要物资基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建设精干队伍,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投资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实行系统化管理,即加强计划、技术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从本校实际出发,充分挖掘潜力,节约经费开支。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研究工作,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使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科

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仪器设备不论来源于何种渠道(自制、外单位调入、他人捐赠等)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凡产权属于本校的,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一)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单价在500 元以上(含500 元)的专用设备和单价在200 元以上(含200 元)的一般设备;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注一]

(四)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价在50元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之间、耐用期为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八条 价值不满50元,或价值虽然超过50元,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南华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九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结构精密的特点,市场难以购置的精贵设备,均定为大型精贵仪器设备,除本办法管理外,均应按《南华大学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管理》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按湘教财字99 年80 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办法

第十一条 校级主管部门职责资产处为我校设备物资的主管部门,协助主管校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代表学校管理本校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及校办实体的设备物资。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组织处理、协作共用、报废回收、丢损赔偿等工作。

(三)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教学设备计划编审、经费分配,资产处负责一般设备的编审,并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供应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帐册,实行计算机管理。

(五)加强管理、理顺体制。组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系统,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抓好技术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拟订业务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院(系、所、部、室)职责

(一)确定一位处级领导主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二)根据教学、科研、生产(开发)、行政和后勤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编制本单位年度仪器设备计划。

(三)承担学校安排的采购,提运、验收、使用管理、保管等任务。

(四)负责制定所需实验中心(室)的管理职责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五)负责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六)加强帐务管理,组织年度帐物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上报多余积压设备,做好报废及损、丢赔偿的处理工作。

(七)注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选派思想好并且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厂)的职责

(一)实验中心主任(科长、厂长)对本单位设备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所属实验中心(科、厂)的管理职责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落实好院(系、处)制定的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物资的管理

(一)完善全校管理网络,做到资产的管理到位,责任到人。除职能部门以外,各院(系)级单位要设物资管理小组,由主管设备物资的领导任组长,设备管理员为组员。负责本单位的分户帐,设备、家具的进出,调配和日常管理工作。设备家具的管理责任到人,仓库管理委托到人。对各级管理人员责、权、利要明确,做到用管结合,奖罚分明。

(二)为了做到管理规范有序,有关单位在分、合之时,要在设备物资交接小组的主持下进行。做好设备物资的清理、划分、归属、调帐、赔偿等诸项工作。

(三)人员调动和干部调配时,要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办理有关调帐手续。对不办理者,此人名下的资产的管理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四)学校各项工程的预算审核,工程验收,要吸收资产部门人员参加,充分利用他们对市场熟悉的优势,把好工程用料的质量价格关。

(五)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大、精、贵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办法。要把有偿使用和使用效益(包括培养人才,科研成果,开发成果)结合起来,把效益的好坏和经济的奖罚挂钩,尽量发挥大型仪器应发挥的作用。

(六)为了管好用好我校的设备,使设备管理的好坏与各单位的经济利益挂钩,要制定设备维修经费包干使用的暂行办法。

(七)要制定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当服务单位的营运性质发生118变化时,要对该单位占有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评估,凡未经评估和核资登记的资产一律不准作为企业注册资金,不准划拨。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设备供应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计划管理的重点是将有限的经费合理分配,争取最佳经济效益。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生产(开发)、行政和后勤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出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 除省拨专项经费外,每年的教学科研设备费的分配按院发[2001]129 号[教学设备费立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自制(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仪器设备或对老设备进行改造,必须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试制(或改造)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八条 创新实验项目的申报按校发[2002]88 号[关于设立创新实验项目基金的意见]实施。

第十九条 一般设备的申报按校发[2002]89 号[一般设备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设备验收按《南华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要制定严格的采购程序,凡是大宗大件(即每批或每件一般在2 万元以上)物资的采购(无论资金来源于何处),除报政府采购的项目外,一般由资产处牵头,组织使用单位、财务、审计、监察和有关专家构成的招(议)标小组,组织调研与采购;小宗小件(200~20000 元),则由资产处有关科室会同使用单位组成三人以上的小组进行市场调研,货比三家后采购入库;低值易耗品及各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则由使用单位牵头,资产处派员参加的三人以上小组采购;实验用消耗材料及维修经费等实行经费包干,节约单位留用。详细采购程序按《设备物资购置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帐务管理和仓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凭发票、验收单,根据“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的不同范围,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或“低值设备增加报告单”,并按照仪器设备分类目录编号、建卡登帐、输入计算机、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帐务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各帐准确无误,齐全不漏,帐帐相符。资产处设立全校“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总帐(卡)、分类帐、分户帐,同时负责全校这些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工作。校财务处设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按国家教委规定的一级分类记录和各类仪器设备的价值。各院(系、处、所)设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卡)。各实验室(科、厂)设卡不设帐。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与校财务处、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相符。各使用单位每学期末帐、卡、物核对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资产处对各单位的帐物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其规定如下:

(一)所有帐册,登记凭证等,列入交接清册。交接时应由院(系、处、所、部、室)和资产处的代表监督交接,否则交接无效。

(二)经过清点,帐物相符无误时,交接双方按财务交接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三)在移交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或帐目不清,或帐物不符,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交接后三个月内发现遗留问题仍由交方负责,三个月后,由接方负责。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帐本更新后,帐帐要归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或带走。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仓库管理的重点是实行科学管理和制度管理。

(一)做到:橱架整齐、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废旧分库、卡帐对号、标志醒目、取查方便、清洁美观。

(二)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应该按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虫、防腐蚀、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十四防)。

(三)要严格按审批手续办理出、入库手续,保证帐物相符。

第六章 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用仪器设备管理的重点是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要重视技术人员培训,要制定使用、保养、维护、检修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并交资产处备案,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制订必要的防范、检查措施,防止损坏和丢失。对于初次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技术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先做示范。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对不熟悉仪器设备和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对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责任事故要及时处理,具体按《南华大学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若用一般仪器设备能达到要求的,则不用高档设备。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大力提倡校内各单位之间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互相协作,尽可能地发挥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调拨,以便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一)因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项目变更,二年之内不再投入使用的。

(二)因错购、重购而不得使用的。

(三)因其他原因已经二年没有使用的。

(四)因长期使用或部件损坏、或技术落后,精度、性能达不到本单位要求而其他单位可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院(系、处、所、部、室)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经资产处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各单位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校内实行无偿调拨。校外调拨由主管校长批准,资产处统一办理。有偿调拨所得收入追加设备费。

第三十二条 对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资产处有权调配。对不负责任或隐瞒实情,不及时调拨,造成长期积压和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按规定向学校上交适当经费。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证明(盖公章或领导签字),注明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经借出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正式借条。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要备加爱护,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我校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给私人、校外单位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之定期化、经常化和制度化。仪器设备用后要及时断电、清理、擦拭、维护保养。发现失灵、损坏情况应及时修复。各使用单位均应重视维修培训,不断提高使用人员的自修能力,原则上做到一般小修不出院(系、所),中修不出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损坏仪器设备,当事人应先填写“南华大学仪器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维修时,由各单位管理人员填写“南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按《南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由于使用期满,并在一般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毁坏失去使用价值,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具体按《南华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和对老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是勤俭办学的好办法,各级领导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 对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严格执行制度,重视开发和增收节支,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制度造成国家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办理。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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