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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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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6-12 00:54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南华大学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22日

南华大学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实施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学校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号)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础工程,是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师生、做师生工作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师生满意为根本标准,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强化服务功能、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保障,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目标要求

第四条 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统领整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以服务作为党组织的根本价值取向和重要职责,努力建设“六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一)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设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培养带头服务、带领服务、带动服务的党员干部队伍;

(三)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建设便捷服务、便利活动、便于议事的综合阵地;

(四)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创新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师生的工作抓手;

(五)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形成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制度;

(六)有师生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取得受师生群众欢迎、受益、认可的实际成效。

三、方法措施

第五条 强化服务职能。分类指导教职工党员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力推动内涵发展,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师德、医德规范,带头提高工作能力,提升教职员工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一)各学院党组织要围绕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搞好服务。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做教书育人先锋、科研攻关先锋;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带头勤奋学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做成长成才、创业创新的表率;组织广大党员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二)机关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等党组织要围绕教学科研工作搞好服务,落实党员干部联系师生群众相关制度,推动机关干部深入师生、服务师生、转变作风。

(三)各附属医院党组织要围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临床教学水平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广大党员开展志愿诊疗服务和送医疗下乡活动。

第六条 健全组织体系。要适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和需求,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

(一)各学院要以系(室)为单位建立好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考虑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假期在学生公寓、学生实习期间在实习点建立临时党支部。

(二)机关职能部门一般按处室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成立联合党支部。

(三)附属医院一般按科(室)设立党支部。

第七条 建设好骨干队伍。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

(一)严格基层党组织书记选拔条件。按照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严格党支部书记选拔条件,发挥党支部书记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在教学系(室)和由人力资源处核编的省级科研平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一般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管理人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正科级(含)以上职务;学生辅导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副科级(含)以上职务。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以提高服务能力为主题的培训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业务轮训。

第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扎实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作用发挥好的党员队伍。

(一)严把质量关,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点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优秀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

(二)结合形势发展和中心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定期组织上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至2次;党支部每学期一般要组织2次党课,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教育。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每周要安排相对固定的时间用于研究党建工作和理论学习,每学期要对所属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坚持每学期组织上好1-2次党课。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情况列入评选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三)从严要求,加强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每年开好1次基层组织生活会,每年度开展1次党员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毕业生党员要按照组织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在毕业后6个月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学校。

加强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对因留学、研究、探亲等原因出国(境)时间超过1年的党员,出国(境)前填写有关材料,暂停组织生活;预备党员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回国后恢复预备期,重新纳入考察、培养程序;相关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开展离境前专项教育。出国(境)期间,党组织要定期(1年至少2次)与出国(境)党员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情况和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出国(境)党员要主动(至少半年1次)汇报在国(境)外的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做好出国(境)党员组织生活恢复手续。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其进行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执行程序,周密细致,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

第九条 健全服务机制。 要从源头上规范工作,建立和形成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党组织服务党员机制。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党委(党总支)会议等做法,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制度,定期了解党员思想状况,支持党员提升能力素质,促进党员全面发展;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特别困难党员。

(二)健全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机制。扎实推行领导干部“三进三知”活动(每名处级以上干部联系1个教研系(室),深入了解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状况;联系1个学生班级,深入了解班风、学风状况;联系1个学生宿舍,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心理、文明修身状况);建立和完善校领导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单位党组织联系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联系学生党支部和学生班级的定点联系制度,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联系1名群众;完善教工党员帮扶学生党员或困难学生、学生党员帮扶非党同学等结对帮扶制度,重点帮扶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有困难和心理上有困惑的学生;深化“三亮三比三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比技能、比业绩、比作风,自评、群众评、领导评)服务机制,组织师生党员在校内外开展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三)进一步推进党代表任期制,抓好党代表的培训和提案(提议)征集工作,坚持和落实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促进党代表经常性履职,充分发挥党代表联系、服务党员和师生群众的作用。

(四)带动工、侨、团、学组织开展服务。深入开展以服务为主题的党建带工建、带侨建、带团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服务本领的作用;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凝聚侨心、服务侨界的作用;引导共青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带动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促进青年大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条 实施党支部活动项目化工程。以服务为主题,以问题为导向,以激发党支部活力为目标,结合岗位实际,分类推进党支部项目化工程。教学科研类党支部围绕“服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管理与教辅类党支部围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医院党支部围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学生党支部围绕“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离退休党支部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强化典型带动。发现、培育和表彰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每年评选表彰1次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激励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服务师生,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正面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形成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正能量。

四、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强化领导责任。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宣传、党校、纪检、工会、学工、共青团、侨联等部门形成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合力;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本单位(部门)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中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条件保障。加大经费投入,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配备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完善党费返还制度,党员缴纳的党费适当返还,用于党支部开展服务活动;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条件设置党员活动室、资料室,建立各种形式的党员实践服务基地,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党建信息化建设,搭建网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强党建组织员队伍建设,配备数量适当的党建组织员。在教学系(室)和由人力资源处核编的省级科研平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党务工作津贴与系(室)主任相同。

第十四条 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考核制度,按照基层自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的步骤进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专项述职和评议,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成效作为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以及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党员群众满意度低的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要进行整顿、转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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